1月16日,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联合发布了《关于部分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外购用药相关医保支付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当日起,如参保人患有恶性肿瘤疾病,在本市内指定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需使用阿扎胞苷、西妥昔单抗、阿法替尼等19种治疗恶性肿瘤疾病药物,而就诊医疗机构出现药品短缺时,患者可凭相关处方到指定药店购买,并享受医保报销。
对比去年7月1日起执行的相关政策,此次的药品范围进一步扩大。《通知》解读认为,这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参保人的医疗待遇和用药需求,发挥药店在医保药品供应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
《通知》明确了外购用药处方的有效性确认流程。参保人到指定药店购药前,指定医疗机构须为参保人在佛山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医疗支付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医保系统”)中,办理外购药处方录入并审核手续,确定病人须后续在门诊使用的药品名称、数量、疗程等信息,以及审核其病种诊断及药品使用适应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医保支付范围。
核定完成后,每次外购药处方的信息才予以录入医保系统,并出具由该定点医疗机构加具印章、主诊医师签名确认的处方,交参保人到指定药店购买。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还明确了该过程中的相关责任方。参保人使用外购药品的安全责任由主诊医疗机构、医师、指定药店、患者个人共同保障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其中,处方真实性、用药合理性由定点医院负责,药品真假及质量安全由指定药店负责。
此外,属于参保人自负的部分,由参保人与指定药店直接结算。因特殊情况在指定药店不能现场即时结算的医疗费用,由指定药店先挂账处理,待问题解决后再予现场即时结算,并向参保人做好解释工作。
19种药物具体有哪些?
阿扎胞苷、西妥昔单抗、阿法替尼、阿昔替尼、安罗替尼、奥希替尼、克唑替尼、尼洛替尼、培唑帕尼、瑞戈非尼、塞瑞替尼、舒尼替尼、维莫非尼、伊布替尼、伊沙佐米、培门冬酶、奥曲肽、吉非替尼、埃克替尼。
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
【撰文】华声宇 叶洁纯
【作者】 华声宇